1.職工累計工作已達到1年但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滿10年但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3.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
對單位不安排員工年休假的處罰:
1.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安排職工年休假、未支付年休假工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單位按照職工日工資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的50%向職工支付賠償金;
3.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工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員工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1,員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
2、員工請假超過20天且單位不按規定扣工資的;
3.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
4.工作10年以上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超過3個月的;
5.工作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超過4個月。
綜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年休假。員工在休年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
法律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
工作滿1年但不滿10年的職工,享受5天年假;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