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執行的法定情形如下:
(1)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70歲以上;
(4)懷孕或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壹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壹,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1)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70歲以上;
(4)懷孕或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
二、法院將不執行仲裁裁決。
1.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
(二)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5)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