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
(三)扣押財產;
(四)凍結存款和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七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具備資格的行政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