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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實行為

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基於職權不能產生、變更或消滅行政法律關系的行為。行政行為根據其對外是否發生法律效力,可以分為行政法律行為和行政事實行為。

行政事實行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個人任意行為,由下列情形構成:

(1)事實損害的發生。如果沒有損害事實,就不能成立行政事實行為,更不用說涉及行政賠償。

(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重大主觀過錯的。壹般來說,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存在嚴重的主觀缺陷,表現為不遵守法律和違反職責要求,故意或者嚴重過失,侵害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主觀上存在嚴重過錯。

(3)侵權行為與義務有密切關系,即在誌願活動中存在個人的任意行為,或者損害事實的行為的工具和機會與公務有關,盡管不履行職務。

現代法治國家要求任何行政活動都必須服從依法行政的理念,行政事實行為作為行政行為也不能免除這壹義務。“沒有法律就沒有行政”,行政事實行為應符合相應的正當性要求。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行政主體必須在法定權限內實施行政事實行為,越權行為無效;另壹方面,行政主體必須做出相應的行政事實行為,不能否認。或者拖延執行公務。

(2)行政事實行為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本法所稱守法,不僅指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還指符合法律的原則和精神。

(3)行政事實行為應遵循比例原則。行政主體基於過失和判斷錯誤而大驚小怪或者作出行政事實行為的,應當認定為違法。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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