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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管轄法院是如何確定的?

法律分析:壹、管轄級別:1,依據基層法院管轄原則。2.中級法院管轄:以國務院部門和縣級以上政府為被告,由海關辦理的重大、復雜案件。3.高等法院的管轄範圍:其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復雜案件。4.最高法院:中國重大復雜案件壹審。

二、特殊情況:1。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選擇被告所在地法院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2.集中管轄和交叉管轄:經高等法院批準,可以授予集中管轄。3.上下級交叉:上級法院可以審理下級法院管轄的案件,但上級法院不能將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下級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19條高等法院的管轄權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應當由法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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