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向大會報告,經主席團同意,對該法律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壹條法律案在進壹步審議過程中,如果有重大問題需要進壹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議,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壹步審議並作出決定,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壹次會議報告;也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壹步審議,提出修改方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法律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後,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