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內容廣泛,有關於立法、行政和司法的規定,如刑法、立法法和行政復議法等。,僅次於憲法。
2.法規: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有時也會提到自治條例、經濟特區經濟法規和特別行政區法規,但這些法規比較特殊,可以忽略)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是規定國家行政管理的法律,如××條例,僅次於法律。
地方性法規: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涵蓋本行政區劃內的廣泛內容,但涉及行政內容時,其效力明顯低於行政法規。
3.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部門規章:特定領域的行政事務由國務院各部委、中央人民銀行、審計署及直屬機構制定,其效力低於行政法規。
地方性法規:由省級和較大的市政府制定,規定本行政區劃內的行政事務,效力不及行政法規。
-插曲:法規之間發生沖突時,由國務院決定;當規章與地方性法規發生沖突時,國務院認為適用地方性法規,並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適用的規章作出裁決。
4.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是關於某類案件或某項法律適用的法律文件,屬於司法範疇,效力低於法律。
5.國際條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政府部門,壹般由國務院和外資部來做。條例規定的涉外事務都是國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