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法院根據《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二條,審查“新證據”是否符合“新證據”的條件,即
(1)壹審程序中法院應準予延期,但原告或第三人未得到壹審法院許可的證據;
(二)當事人未經壹審法院許可,依法向壹審法院申請調取或者依法調取的,人民法院在第二審程序中調取的證據;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壹審舉證期限屆滿後發現的證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五十條在第二審程序中,對當事人提供的新證據,法院應當依法進行質證;當事人對壹審認定的證據仍有爭議的,法院也應當進行質證。
第五十壹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法庭應當依法對當事人提供的新證據進行質證;因原判決、裁定證據不足,法院還應當對再審涉及的主要證據進行質證。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五十條、第五十壹條中的“新證據”是指下列證據:
(壹)在壹審程序中應當準予延期而不予延期的證據;
(二)當事人在第二審程序中依法申請取得而未經許可或者取得的證據;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舉證期限屆滿後發現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