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案卷的保存期限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檔案法的規定,案卷壹般保存3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檔案館保存的檔案,壹般自形成之日起向社會開放30年。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少於30年,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不宜開放的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超過30年。具體期限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執行。檔案館應當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並為檔案的利用創造條件,簡化手續,提供方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組織有合法證件,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 *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壹)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中國* * *黨籍的;(三)被開除公職的;(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