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浙江省居住出租屋消防安全要求》第三條不得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設在同壹建築物內,並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出租房屋與其他商品生產、儲存、經營場所位於同壹建築物內的,居住部分與非居住部分應當按照標準要求進行防火分隔,並分別設置樓梯等單獨的疏散設施。
第四條出租房屋每間客房人均使用面積不得低於4平方米(不含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每間客房實際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負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除外)。
客廳使用面積是指客廳的使用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