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中央環保督察指出的非法采砂、洗泥問題的整改工作,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通知如下:
1.禁止從事洗滌或者浸泡海砂、山砂、淤泥、建築垃圾等活動。,破壞生態,汙染環境。
二、從事采砂和洗泥活動,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批準的采砂場所進行。
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水利、市場監督管理、海洋綜合執法等部門和其他海事管理機構要加大執法力度,依法打擊在海上航道和河道水域進行的洗砂、洗泥等活動。各級人民政府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組織相關部門依法開展聯合執法行動。
4.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投訴、舉報在海溝、河道水域進行洗砂、洗泥等汙染環境的活動。投訴舉報電話12345。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