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條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逾期不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條人民法院對事實清楚的上訴案件,可以書面審理。
第六十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審理上訴案件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六十壹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依法改判的;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在查明事實後改判。當事人可以對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