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

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為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為了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行政訴訟法主要是規範和保證人民法院能夠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是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法是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和訴訟參與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時必須遵守的準則。)在行政訴訟活動中。它規定了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程序的法律規範和行政訴訟參與人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的各種法律規範,是現代國家建立行政訴訟制度的法律基礎。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從而根據憲法的規定制定程序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合議庭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審理上訴案件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 上一篇:刑事案件逮捕後律師可以看案卷嗎?
  • 下一篇:學前教育法草案與幼兒園工作條例的異同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