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是通過勞動立法確定勞動爭議處理的機構、原則、程序和受理範圍,以處理勞動爭議的法律制度。中國的勞動爭議處理方式如下:1。雙方應協商解決。雙方通過協商自行和解是當事人試圖解決糾紛的第壹種方式。當然,協商解決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的。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或者仲裁程序。第二,調解。基層調解組織調解企業行政單位與職工之間的勞動爭議,促使雙方達成協議。第三,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和爭議當事人的申請,對爭議案件進行調解和仲裁。四、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壹方或雙方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在壹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勞動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三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