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壹般訴訟時效。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訴權利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訴權利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2年。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特殊訴訟時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的,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之日起計算。因不屬於檢察官本人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延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因限制人身自由不能提起訴訟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追訴期限內。涉及房地產的具體行政行為自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為自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