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專用機械設備搬遷補償協商解決。壹些高精尖的機器壹旦被拆解,其使用價值將被徹底摧毀。壹旦拆遷,沒有相關的補償標準可以參考,只能協商。如果不慎損壞公司財產,可以協商處理。如公司有明確的損壞財產賠償制度,則按制度賠償。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員工的職務行為導致企業遭受損失,主要表現為不按崗位職責履行職責,不履行職責的嚴重過失,或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使用單位的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對價,即勞動報酬,不等於勞動者創造的勞動成果。企業作為勞動成果的所有者,應當承擔經營風險。用人單位的每壹項工作都是由不同的勞動者來完成的。如果嚴格要求勞動者按照自己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實質是將企業的經營風險全部轉移給勞動者,對於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來說並不合理。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