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自由是壹國公民自由接受和傳播信息、做出正確決策和加強輿論監督的必要條件。但是,新聞自由也是有限度的,即不能侵犯他人的權益。如果新聞自由,尤其是新聞批評自由超出了應有的範圍,就構成了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侵害,就構成了新聞侵權。
新聞侵權的具體形式有采寫、出版、采編、發布。對於作者來說,如果文字作品沒有發表,不構成對他人權利的侵犯。壹旦發表,可能構成侵權責任。發表是作者和新聞單位的結合,只有壹方的行為不構成新聞侵權。新聞機構的侵權行為包括編輯和出版。新聞采寫人員為本單位工作人員的,采寫行為應視為新聞單位的職務行為,新聞單位應承擔全部侵權後果。
新聞侵權應由作為構成,不作為不構成侵權。寫作、出版、編輯出版都是侵權行為的形式。需要註意的是,誤導性報道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構成侵權。誤導性報道是只報道壹件事情的壹個方面,使人對其產生片面的印象,從而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誤導性報道類似於遺漏,不完全報道新聞對象,但其基本特征是報道內容和方式不當,仍屬於侵權行為。
新聞侵權的主觀心理狀態是故意和過失。區分故意和過失對侵權責任的承擔有壹定的影響。在故意情況下,侵權人的賠償責任重於過失(尤其是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