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四種法律形式,即法、令、形、式,相輔相成。
命令、表格、形式以肯定的方式規定了國家的規章制度,法律以肯定的方式規定了違反命令、表格、形式的刑事責任。四者的結合形成了壹個以法律為主體,以秩序、體例、形式為補充的完整的法律體系。
法律是國家的基本法典,它采取各種法律組合的形式,集刑事、民事、軍事、行政、訴訟等內容於壹體,但它主要是以刑法和刑罰為基礎,用於實刑的法律。法律相對於秩序、案例、公式而言,具有絕對的權威性和相對的穩定性。
秩序是法律的補充,是關於國家制度及其基本制度的規定。它主要規範國家權力的組織形式、運行程序和制度,從而嚴格尊重下等秩序。
葛是國家機關各部門和官員日常工作的細則,也是皇帝對詔令的刪減。
型是國家機關的公文程序和行政活動的細則。
簡介
法律首先指的是壹種行為準則,所以標準化是它的首要特征。規範化是指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模式、標準、風格和方向。同時,法律也是壹般的。它是從大量實際具體的行為中高度抽象出來的行為模式。它的對象是普通人,反復應用。
法律也是普遍的,即法律規定的行為準則依法適用於所有公民,除法律之外沒有特殊要求,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壹旦觸犯法律,他們將受到相應的懲罰,並得到教育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