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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14周歲以下的人犯罪不負法律責任。它在香港有多古老?

香港適用獨立的法律法規,屬於英美法系。

《少年犯條例》第三條規定,刑事責任年齡版是01/07/2003,現在做了壹個不可辯駁的推定,10以下的兒童不能犯罪。

在香港,65,438+04歲以下的兒童稱為“兒童”,65,438+04歲以上的稱為“少年”。根據該法第65,438+065,438+0條,不得對任何兒童判處監禁。換句話說,沒有必要在監獄服刑,但適當的拘留、羈押、社區管制和罰款仍然應該執行。未成年犯服刑期間不允許與成年犯接觸。有趣的是,很多有關兒童罪犯和少年罪犯的事務都是由社會福利署署長處理的。

另外,中國規定的刑事責任制度相對年齡,香港可能沒有(不確定,因為沒有查到相關規定)。我國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公民,只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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