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壹個月左右就會出判決書。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壹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受理公訴案件後,應當在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法院受理檢察院公訴案件後,最遲應在開庭十日前將起訴書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並通知開庭,也就是說,開庭壹般在受理後半個月,宣判應在開庭後壹個月左右。當然,這只是壹個大概的時間。如果案情特殊,經批準可以延長審理期限的,相應的量刑時間可以更長。《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告判決,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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