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訴訟中委托代理人的權限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訴訟代理是指由法院制定或者由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委托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代表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制度。委托代理的書面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具體權限。公民在特殊情況下不能書面委托的,也可以口頭委托。委托書只寫明了授權委托書。未經特別授權,訴訟代理人無權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和解、反訴或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而未提起訴訟,或者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
人民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或者損害第三人權益的,第三人有權依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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