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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應依據的法律規定。

事實和理由:

事實和理由:

原告1978畢業於華中* *大學,因畢業證遺失,請求華中* *大學出具畢業證。因為* *科技大學教務處出具的畢業證書內容與事實不符。原告於2007年8月17日向華中大學提交了行政確認申請:

1確認了原告的大學學習經歷(起止日期)為學歷的事實。

確認原告的專業、學歷、畢業日期。

3.確認華中大學教務處出具的畢業證書的真實性和法律效力。

華中大學受理行政確認申請後,於2007年8月31日口頭告知原告。經協商,學校相關部門根據人事部門的意見拒絕確認。

2007年9月15日,原告向華中大學的上級主管部門,即被告省教育廳提交了行政復議申請書,請求被告責成華中大學履行法定義務,確認行政確認申請書的內容。被告*省教育廳不服,申請行政復議。

原告認為,被告*省教育廳作為華中大學的上級主管部門,負有領導和管理責任,沒有理由拒絕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被告* *省教育廳不服,申請行政復議中的行政不作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 *市*區人民法院對被告的行政不作為予以立案,判令被告*省教育廳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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