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壹審不經審理的行政訴訟裁定書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執行。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依法對刑事案件審判和執行中的程序問題和壹些實體問題作出處理的書面決定,稱為刑事裁定。刑事裁定有很多種,分為兩種:壹種是解決程序問題,壹種是解決實體問題。就程序而言,可分為壹審刑事裁定、二審刑事裁定、復核程序刑事裁定、審判監督程序刑事裁定和執行程序刑事裁定。形式上有口頭裁定和書面裁定。因此,行政訴訟壹審壹般開庭審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其他規定的,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但人民法院將對兩起案件公開宣判。綜上,行政案件不開庭發布裁定書是可以的,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
第四十五條改為第五十四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
第五十九條改為第八十六條,修改為:“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經過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認為沒有必要開庭審理而又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的,也可以不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