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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撤銷與廢止的區別

行政行為的撤銷與廢止的區別;

第壹,原因不同。

1.行政行為的撤銷,是指在可以撤銷的情況下,主管國家機關作出撤銷決定後,該行政行為失去法律效力。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1)行政行為的法律要件有瑕疵。合法的行政行為必須具備三個要素:法律主體、法律內容和法律程序。(2)行政行為不當。不當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2.撤銷行政行為的條件通常包括:(1)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已被有權機關依法修改、廢止或者撤銷,相應的行為如繼續實施將與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相抵觸;(二)國際國內形勢或者行政主體所在地區發生重大變化,繼續實施原行政行為將阻礙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甚至使國家和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3)行政行為已經完成了其原有的目標和任務,實現了國家行政的目的,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

第二,法律效力不同

1、行政行為撤銷的法律結果(1)行政行為自撤銷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銷的效力可以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2)如果行政行為被撤銷,那麽相對人造成的壹切實際損失,都應由行政主體賠償;

2.行政行為廢止的法律後果(1)行政行為被廢止後,其效力自廢止之日起自動失效,行政主體在該行為被廢止前已通過相應行為給予行政相對人的利益不予追回;行政相對人不能要求行政主體對依據原行為已經履行的義務進行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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