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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告誡

法律分析:訓誡不是行政處罰,而是司法強制措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信訪人對有關機關根據信訪法律法規對信訪事項的受理、答復、轉送或者告誡不服的,不得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訓誡也是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為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使其不能再犯。

需要予以訓誡的,因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的,民事案件中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民事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阻礙民事訴訟的,由法院予以訓誡;不滿十四周歲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1)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頒發的許可證。

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另申請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九十六條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應當制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壹)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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