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予以訓誡的,因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的,民事案件中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民事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阻礙民事訴訟的,由法院予以訓誡;不滿十四周歲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1)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頒發的許可證。
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另申請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九十六條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應當制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壹)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