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行政賠償與行政處罰的區別”回答如下:兩者的區別如下:壹是概念不同。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不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處分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執法是指行政主體依照行政執法程序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特定事件,直接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具體行政法律行為。第二,兩者的範圍不同。行政處罰只是行政執法的壹種。行政執法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裁決、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了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被毀損、避免危害、控制危險的擴大,對公民人身自由實施臨時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實施臨時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履行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