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和強制隔離戒毒、收容教育決定的案件。本規定所稱公安機關,是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獨立執法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和出入境邊防檢查站。
文章
處理行政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四條
辦理行政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第五條
辦理行政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六條
辦理未成年人行政案件,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保護其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