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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聲明(填寫嬰兒祖父的居住地)

法律主觀性:

籍貫是指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永久居住地或出生地。也稱為祖籍國或原籍國。原則上,籍貫壹般從父親開始,有些特殊情況從母親開始。壹個人的籍貫就是他的籍貫。根據公安部[1995] 91號文件,公民的籍貫應為本人出生時祖父的居住地(戶籍所在地);祖父去世時,填寫祖父去世時戶口所在地;如果爺爺沒有落戶,填寫爺爺應該落戶的地方;公民登記籍貫後,如果其祖父再次遷移戶籍,其籍貫將不再變動。產地填寫時,具體到縣(市)即可,不需要更詳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縣。壹般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縣/縣/區鄉鎮/街道村/省、縣、鎮。地級市(地級市)名稱不寫在行政區劃中間。戶口不壹定是這個人的祖籍或籍貫,特別是在經濟發達地區,新中國成立後開始建設的壹些新區和現代區。很大壹部分人的原籍並不是他們的居住地。這些人壹般是在中國改革開放後或計劃經濟時代,根據當時國家的分布,從外地遷來或近代遷到新的地方。按照中國幾千年的傳統,籍貫是祖籍的體現,是戶籍和籍貫的區別。

法律客觀性:

公安部關於啟用新版常住人口登記表和戶口簿15、籍貫-填寫我爺爺居住地的通知。城市填區或不設區的市,農村填縣,但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或通用簡稱。棄嬰出生地不明的,以收養人的出生地或者收養機構所在地為其出生地。外國人經批準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填寫其入籍前居住的國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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