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此外,在第壹段的應用中
(2)
第(三)項規定時,雙方應以離婚為條件。
1.解除婚約不退彩禮有什麽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
3、婚前支付並導致支付方生活困難的。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適用,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以上三種情況,法院支持返還彩禮。
決定是否返還彩禮,主要依據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如果彩禮是婚前給付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返還的請求。彩禮給付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請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不允許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要求返還彩禮的請求。彩禮給付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非真正同居,要求返還彩禮者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