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家住小湯山鎮某小區的張,離婚後通過電視征婚,認識了李。半年後,兩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並簽訂了《忠誠協議》,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因道德品質問題背叛另壹方的,賠償另壹方精神損害撫慰金50萬元。”婚後第三年,李某發現張某與其他異性有婚外情,要求與張某離婚,並要求張某按照《忠誠協議》的約定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50萬元,被張某拒絕,張某稱《忠誠協議》無效。李找到小湯山鎮法律援助工作站進行咨詢。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忠誠協議”體現了婚姻法中夫妻忠誠的抽象義務,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如果“忠誠協議”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是雙方意誌的真實表達,那麽該協議有效。
但是,法律要求夫妻相互忠實,並不意味著法律可以強制違反忠實義務的壹方履行忠實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僅依據婚姻法第四條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因此,如果李與張確實達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同時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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