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沒有規定自然人具有組織發起集資的主體資格,所以私募在法律上處於尷尬的地位。法律法規中沒有禁止個人集資的具體規定。但根據1999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明確規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才能接受捐贈,因此個人不能發起募捐。
由於沒有完善的監管機制,壹些地區出現了臨時自發集資導致的詐騙和非法獲利犯罪。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均接受審計監督。這種通過設立個人賬戶組織發起的臨時性集資行為,缺乏有效的會計審核和監督機制,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演變為集資詐騙、變相攤派等行為。
集體捐贈模式的起源
1995年9月,五位有遠見的女性共同創立了華盛頓婦女基金會(WWF)。女性可以通過基金會平臺進行慈善捐贈,集中她們的財力對改善西雅圖社區產生重大影響,同時發展她們作為慈善慈善家的才能。
2011華盛頓婦女基金會通過集資捐款和個人捐款的方式向華盛頓州的非營利組織和機構註資。這種獨特的公益模式激勵了全美許多慈善組織。集體捐贈的概念不僅讓更多的個人有機會參與公益,也為他們提供了讓自己的公益捐贈不斷積累的渠道,從而最大限度地為社區做出貢獻。
2013由北京聯誼慈善基金會(CBUCF)在國內首創集體捐贈模式,推出“聯誼捐贈”,致力於發展中國集體捐贈模式,推動捐贈人深度參與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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