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糾紛起訴書必須符合壹般民事起訴書的基本要求:壹是要有明確的被告。這裏的清晰度可以確定。其次,要求壹定要明確。股權轉讓糾紛的實質是股權買賣合同糾紛。最後,可以根據訴訟需要將涉案公司列為第三人,因為轉讓過程中會有公司配合或參與的痕跡,有利於法院查明事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