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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不得享受村集體。

法律分析:1。無論戶籍是在農村還是在城鎮,公職人員都不得享受村民的福利待遇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待遇。2.村民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被錄用為公職人員的,從次月起領取錄用通知書。不再享受村民或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福利待遇。3.村和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向公職人員分配各種經濟利益。4.村幹部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幹部為公職人員回村享受村集體經濟利益提供便利的,將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或建議有關部門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予以辭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務員管理,維護公務員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督,促進公務員正確履行職責,建設壹支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負擔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是幹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事業的中堅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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