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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的管轄權

法律解析:根據法律規定,仲裁機構或仲裁庭在當事人約定的某種情形發生時,有權對特定爭議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這是國際商事仲裁機構或仲裁庭對特定國際商事爭議進行審理並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基礎。管轄權異議是為仲裁機構或仲裁庭審理案件和作出裁決的權力進行辯護,從而否定仲裁機構或仲裁庭的管轄權。管轄權是仲裁程序必須解決的首要問題。對於仲裁庭和當事人來說,是否有仲裁管轄權都是壹個關鍵問題,是仲裁程序的基石和條件。管轄權問題沒有得到妥善處理。沒有管轄權,即使作出裁決,也可能被法院撤銷或拒絕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19條高等法院的管轄權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應當由法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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