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責任,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因違反經濟法或經濟合同的義務而依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其形式包括違約金、賠償、罰款、沒收和壹些行政制裁。
根據理論,經濟責任是指壹切具有經濟內容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部分刑事責任;也有人認為經濟責任僅指經濟行政法上的責任,不問其內容是什麽。
2.社會責任是指組織對社會的責任。壹個組織應該以壹種有益於社會的方式運作和管理。社會責任通常是指壹個組織承擔的高於自身目標的社會義務。超出了法律和經濟所要求的義務。社會責任是組織管理倫理的要求,是組織出於義務的自願行為。
3.政治責任是指政治官員制定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並推動其實施的責任,以及在未能很好履行職責時所承擔的譴責和制裁。換句話說,政治責任既是對政治責任主體的政治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範和法律程序即形式正義的評價,也是對其政治決策及其後果是否合理公正即實質正義的考察。
政治責任包括積極的政治責任和消極的政治責任。前者是指政治官員制定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並推動其實施的責任,後者是指政府官員不履行職責時應承擔的譴責和制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以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基礎,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按勞分配、各盡所能的原則。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