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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性別鑒定違法處罰規定

對非法胎兒性別鑒定的處罰如下:

1.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當事人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非法取出宮內節育器沒有違法所得也會被罰款,1萬元到2萬元不等。藥店賣藥終止妊娠,重罰。買賣計劃生育證明可處違法所得10倍罰款。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九條。

禁止利用超聲技術等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性別選擇性人工終止妊娠。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非法為他人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等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人工終止妊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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