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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受傷賠償!!!

如果對方沒有故意傷害受害人身體或者嚴重違反比賽規則,那麽對方的行為在體育比賽中是合理的,法律不構成侵權,不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如果對手沒有違反體育比賽中的合理行為,就不需要賠償。對方故意傷害受害人身體或者嚴重違反比賽規則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民事義務有法定義務和合同義務,法定義務由法律的強制性規範和禁止性規範設定。該義務對每壹個自然人和法人都具有普遍適用性,違反該義務構成侵權責任。合同義務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設定的義務,違反合同義務構成違約責任。侵權責任的基礎是侵權,沒有侵權就沒有侵權責任的問題。侵權責任是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時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在許多情況下,行為人或負有侵權責任的人除了賠償損失、返還財產外,還可能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非財產責任。籃球是壹項對抗性很強的競技運動,當事人對運動本身的風險因素有壹定的了解。當事人可以理解並自願承擔籃球運動中的碰撞傷害風險,但這不包括造成殘疾的嚴重傷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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