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訴訟調解(訴訟過程中的法院調解);
2、行政調解(執法過程中的行政調解);
3.仲裁調解(仲裁過程中由仲裁機關進行調解);
4、人民調解(群眾組織,即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民事調解程序如下:
1,受理糾紛;
2.調查分析:受理糾紛時,要迅速查明糾紛的原因和焦點,及時查明糾紛的性質,進行研究分析;
3.調解: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充分講道理,耐心引導,學習法律規定,消除隔閡,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會議。
概括起來,調解有四種:訴訟調解(訴訟過程中法院進行的調解);行政調解(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進行調解);仲裁調解(仲裁過程中由仲裁機關進行調解);人民調解(群眾組織就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根據調解主體的不同,有人民調解、法院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律師調解。人民調解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進行的調解;法院調解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進行的調解;行政調解是在基層人民政府或國家行政機關主持下進行的調解;仲裁調解是在仲裁機構的主持下進行的調解。其中,法院調解屬於訴訟內調解,其他調解屬於訴訟外調解。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 * *和中國人民民意測驗方案》第二條
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勸導,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以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
文章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壹)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妨礙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