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120條第1款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要求賠償損失。’第二款規定:“侵犯法人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的,適用前款規定。
在公司人格權的概念下,有以下幾類權利:公司名稱權、公司名譽權、公司信用權和公司秘密權。公司名稱權、公司名譽權、公司信用權、公司秘密權同構構成公司人格權的權利體系,但作為權利體系中的壹項特定權利,公司名稱權、公司名譽權、公司信用權、公司秘密權都有其特定的內容。
(1)法人名稱權。法人姓名權是法人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依法轉讓自己的姓名,排除他人非法幹涉、盜用、冒用的人格權。
(2)法人的名譽權。《民法通則》第101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3)法人的債權。法人的信用權是法人因社會上對其履行對他人義務的能力的相應信任和評價而享有的維護和維持的人格權。
(4)法人的秘密權。法人秘密權是法人對其經營信息和其他不為公眾所知悉的、具有實用性並已被權利人保密的非技術性信息所享有的人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