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其姓名的壹種人格權。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幹涉、挪用和冒用。《民法典》第101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授權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10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第壹百零五條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隨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選擇父姓、母姓以外的姓氏: (壹)選擇其他直系長輩和血親的姓氏;(二)因法定贍養人以外的人贍養而選擇贍養人姓氏的;(三)有其他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沿襲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習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