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以擊打或者刺傷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疼痛的體罰行為;超出正常限度的罰站、反復臨摹、強迫不舒服的動作或姿勢、故意隔離等間接傷害身心的變相體罰;以歧視性、侮辱性言行辱罵或侵犯學生人格尊嚴的;
對個人或少數人的違紀行為,對全體學生進行處罰;對學生的學習成績進行教育和懲罰;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指派學生通過教育懲罰其他學生;其他侵犯學生權利的行為。
擴展數據:
教育懲戒問題長期以來壹直是教育領域的熱點問題,受到中央政府、社會和人民群眾的關註。2065438+2009年6月《國務院中央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對制定教育懲戒相關實施細則提出了明確要求。
中央領導同誌多次作出批示,NPC,CPPCC的代表,委員提出了許多相關的建議和提案.基層學校的校長和老師普遍希望國家明確規定,解決老師害怕、不願意、不會管學生的突出問題,大多數家長也對此表示支持。
教育懲戒問題是壹個小切口,卻關系到黨的教育方針的全局和實施育人根本任務的大戰略,關系到營造良好教育生態的大問題。
重慶市忠縣人民政府-中小學教育紀律處分條例(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