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使探視權,不訪問,法律處置如下:
(1)如果不允許對方探視,不會被拘留,但如果剝奪了探視權,對方的起訴可能會敗訴,甚至可能變更撫養權;
(二)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5條
離婚後,子女由壹方直接撫養的,由另壹方承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原協議或者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1086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
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訪問。
第二,中止探視權的原因是什麽?
1.探視權人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無行為能力人;
2.探視權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與他人接觸或者可能傳染的疾病的;
3.探視權人對子女實施包括民事侵權和犯罪在內的違法行為,或者教唆、挑撥子女與其直接照顧者之間的關系,從而影響其身心健康和直接照顧者的監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