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幼兒園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有效保障幼兒用餐安全,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特制定《幼兒園集中陪餐制度》,要求如下:
1.幼兒園園長是陪餐制度的第壹責任人,參與陪餐的其他責任人是幼兒園理事會成員。
2.制定用餐出席時間表(見附件),確保第壹責任人每周至少陪餐壹次。合理安排每個陪餐負責人的次數,做到園內每餐都有壹個陪餐負責人陪餐。
3.陪餐當天,陪餐負責人不得自帶食物進園就餐或加餐,不得在園內開小竈做飯。
4.根據幼兒園的用餐時間,陪餐負責人會提前十分鐘到幼兒園班級陪餐,每周輪換壹個班。
5.陪餐負責人要註意孩子的餐食是否是冷食、生食、裝飾糕點、含四季豆的高危食品。發現問題,需要及時上報。
6.陪餐時,陪餐負責人負責認真評價所吃食物的外觀、味道和質量,填寫陪餐記錄表(見附件),並保存照片記錄。
7.陪餐負責人因故不能陪餐的,應當及時向幼兒園報告,幼兒園應當在陪餐前指定其他相關負責人陪餐,並做好工作。
8.陪餐實行成本核算制,由食堂根據夥食費每月核算壹次,由園方從員工餐費中扣除。不得以陪餐為由占用兒童餐的使用。
9、第壹責任人應加強對陪餐的檢查,負責廚房衛生環境、員工工作等。,並定期報告檢查情況。
10,本制度自19年3月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