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 *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 *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由三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的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應當根據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五條* * *同犯是指兩人以上* * *同犯故意犯罪。二人以上過失犯罪的,不以過失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他們所犯的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