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
第四條第壹款有效探索了主業在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商業類國有企業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對主業在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商業類國有企業,要保持國有資本的控股地位,支持非國有資本參股。對自然壟斷行業,要進行以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特許經營和政府監管為主要內容的改革,根據不同行業特點實行網運分開,放開競爭性業務,推進公共資源配置市場化,同時依法加強分類監管,規範盈利模式。
第七條探索在集團公司層面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國家明確界定的特定領域,堅持國有資本控股,形成合理的治理結構和市場化經營機制;在其他領域,鼓勵通過整體上市、並購重組、發行可轉債等方式逐步調整國有股比例。,積極引入各類投資者,形成股權結構多元化、股東行為規範、內部約束有效、運行高效靈活的經營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