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第四十四條自願住院的精神障礙患者可以隨時要求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精神障礙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壹項情形住院的,監護人可以隨時要求患者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醫療機構認為前兩款規定的精神障礙患者不宜出院的,應當告知其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監護人仍要求出院的,醫師應當在病歷中詳細記錄告知過程,並在出院後提出醫療建議,由患者或者其監護人簽字確認。醫療機構認為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情形的精神障礙患者可以出院的,應當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監護人。醫療機構應當根據精神障礙患者的病情,及時組織精神科執業醫師對符合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住院患者進行檢查和評估。評估結果顯示患者不需要繼續住院治療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監護人。
第四十五條精神障礙患者出院,本人無法辦理出院手續的,監護人應當為其辦理出院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