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所謂訂婚,是指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事先約定的婚姻關系。達成婚約的行為叫做訂婚。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對訂婚的態度是:第壹,訂婚不是結婚的必經程序和必備要件,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訂婚。第二,男女自願訂婚,要聽自己方便,但必須是雙方同意,任何人不得強行幹涉。所有強迫包辦婚姻都是無效的。第三,婚約沒有法律約束力,只有雙方完全自願才能實際履行。法律不保護婚約,也不執行婚約。雙方同意解除婚約的,可以自行解除。如果壹方要求解除婚約,可以不經另壹方同意,在作出意思表示後解除婚約。四、處理解除婚約引起的財產糾紛時,應根據雙方交付財產的動機、目的、價格等判斷財產的性質,從促進社會安定團結和貫徹婚姻自由原則出發,區分不同情況,妥善處理:
(1)以訂婚為名詐騙錢財的,原則上應將詐騙所得財物返還被害人,構成詐騙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於以訂婚為名玩弄異性,以給予財物為手段的,無論在哪裏提出訂婚,其財物都不予返還。
(3)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財產(包括訂婚信物)價值較高的,應當酌情返還,受贈人在訂婚期間無條件返還贈與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要求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0條* * *結婚登記後,根據男女雙方的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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