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現行法律,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被派遣勞動者不能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被派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即使員工工作滿十年,《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也不適用。“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不壹樣。在勞務派遣三方關系中,派遣機構相當於用工單位,派遣機構屬於用工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制度,使被派遣員工享有與本單位員工完全相同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無論是否簽訂合同,都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當於簽訂永久合同,直至員工退休。合同變更了,責任方就變了,員工就要和勞務派遣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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