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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權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幹擾、盜用、假冒等方式侵犯他人的姓名權。姓名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對其姓名的專有使用權。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組成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可以使用本名或者自己的筆名、藝名、化名。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制自然人使用或者不使用某壹名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壹十五條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隨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選擇父姓和母姓以外的姓氏:

(a)選擇其他直系長輩的姓氏;

(二)因法定贍養人以外的人贍養而選擇贍養人姓氏的;

(三)有其他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沿襲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習俗。

第壹百零六條自然人決定或者變更名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或者轉讓名稱,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主體變更姓名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1017條對於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店名、姓名縮寫等。具有壹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使公眾產生混淆的,參照姓名權適用和姓名權保護的有關規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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