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沒有鬼屋的定義。可以通過《民法典》、《民法典》和《民法典基本原則》來理解。壹般認為“鬼屋”是指被謀殺、自殺、意外死亡等非自然原因殺死的房屋或場所。就房市的交易理念而言,如果壹套房子發生過非自然死亡,通常會給購房者帶來內心的恐懼,從而影響其購房意願。在交易中,由於通常觀念的影響,房子的價值會大打折扣,甚至會無人問津。壹種理解是,賣家故意隱瞞“鬼屋”的事實,實際上可能涉及欺詐,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可以解除合同。還有今天上海首例“鬼屋”退房案。妳可以去看看。另壹種理解,我們法院判例有責任通過出賣人標的物的瑕疵來確保房屋的返還並支付違約金。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出賣人在出售房屋時,有義務主動披露“能夠影響對方交易意向和交易條件的信息”。否則,如果出賣人故意隱瞞重要信息,導致買受人作出與其真實意願不符的購房決定,那麽買受人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解除合同、返還房款、退房。賣家的“故意隱瞞”行為將被視為過錯,產生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此,買方訴訟的事實依據是存在能夠影響交易意願/條件的重要事實,即“該房屋為鬼屋”,這也是買方的主要舉證責任。如果買受人對返還房款不滿意,要求賠償損失,需要加壹個證明:出賣人故意隱瞞,有欺詐行為。
公式摘要:
知道鬼屋而不披露,或者買方要求/合同要求披露而不如實披露的,視為“欺詐”;
賣家不知道是鬼屋,後來被認定為“鬼屋”,被認定為“重大誤解”;
撤銷的後果:
欺詐=解除合同+返還房款+賠償損失。
重大誤解=解除合同+返還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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